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75號
- 原告
- 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丁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展輝
- 被告
- 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