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75號

原告
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龍
訴訟代理人
陳展輝
被告
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