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5號
- 原告
- 傅順榮
- 被告
- 全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系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3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據原告具狀陳明原委,經核並無不符,為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