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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周育春

  • 當事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漢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43號 原 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深圳市漢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春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林合民律師 何謹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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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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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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