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李文中
- 當事人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洪金川、盧麗淑、陳加立、周寶環、苟昌煥、唐淑敏、李郁美、陳白琦、陳文全、徐建隆、林秋菊、陳志遠、黃寶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63號 原 告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洪金川 盧麗淑 陳加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進和 被 告 周寶環(JHOU,BAO-HUAN) 苟昌煥 唐淑敏 李郁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柳雲鳳 被 告 陳白琦 陳文全 徐建隆 林秋菊 陳志遠 黃寶珠 楊森(即楊浚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部分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經當事人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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