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香港商富盛亞洲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鮑婉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智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