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佳薇王秀慧范雅涵

上訴人
即原告
三利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達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7,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