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創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宜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宏昇間請求履行承諾書等事件,對民國 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5,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