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北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大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穎明
- 即原告
- 黃穎新
- 即原告
- 黃慶瑜
- 即原告
- 黃郁惠
- 即原告
- 黃大倫
- 即原告
- 江玉懷
- 即原告
- 江玉柔
- 即原告
- 江玉璇
- 即原告
- 江文翔
- 兼上九人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系爭房屋價額前經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0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8713元,至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03萬8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