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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02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被告
驊陽照相材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被告
楊純

      林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一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契約書第18條可稽(見本院卷第23、37、6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林建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驊陽照相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驊陽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2日邀同被告林永祥、楊純及林建德為連帶保證人,自106年3月1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期間如附表所示,並約定自借款撥付日起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32%計息(按即週年利率3.4%)計算,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條第3項約定若逾期償還本金、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前開借款被告驊陽公司於108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且被告驊陽公司有票據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之情事,依前開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及第7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共計275萬811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林永祥、楊純及林建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繳無效等語,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驊陽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林永祥、楊純則以:確實有借款,請求原告同意延期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林建德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90頁),核與其主張相符,且被告驊陽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林永祥、被告楊純到庭承認確積欠本件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40頁),揆諸前揭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驊陽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林永祥、楊純敗訴之判決。

五、又被告林建德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驊陽公司、林永祥、楊純及林建德連帶給付275萬811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萬832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 餘欠本金 │  借款期間  │        利息        │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    │          │          │            │    期間    │年利率│逾期6 個月內│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 1  │ 1,575,000│   363,996│  自106/3/10│自108/7/11起│      │自108/7/11起│ 自109/1/11起 │
├──┼─────┼─────┤  至109/3/10│至清償日止  │ 3.40%│至109/1/10止│ 至清償日止   │
│ 2  │   525,000│   121,342│            │            │      │            │              │
├──┼─────┼─────┼──────┼──────┼───┼──────┼───────┤
│ 3  │ 1,200,000│   379,729│  自106/6/27│自108/7/28起│      │自108/7/28起│ 自109/1/28起 │
├──┼─────┼─────┤  至109/6/27│至清償日止  │3.40% │至109/1/27止│ 至清償日止   │
│ 4  │   400,000│   126,575│            │            │      │            │              │
├──┼─────┼─────┼──────┼──────┼───┼──────┼───────┤
│ 5  │ 1,500,000│   685,555│  自106/11/9│自108/7/10起│      │自108/7/10起│ 自109/1/10起 │
├──┼─────┼─────┤  至109/11/9│至清償日止  │ 3.40%│至109/1/9止 │ 至清償日止   │
│ 6  │   500,000│   228,518│            │            │      │            │              │
├──┼─────┼─────┼──────┼──────┼───┼──────┼───────┤
│ 7  │   875,000│   298,337│   自107/7/6│自108/8/7 起│      │自108/8/7 起│ 自109/2/7 起 │
├──┼─────┼─────┤   至108/8/6│至清償日止  │ 3.40%│至109/2/6 止│ 至清償日止   │
│ 8  │ 1,625,000│   554,058│            │            │      │            │              │
├──┼─────┼─────┼──────┼──────┼───┼──────┼───────┤
│合計│ 8,200,000│ 2,758,1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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