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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4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優鐠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佳成(原名:高鵬斐)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未於契約所定3個月內交付系爭軟體,故主張依法解除契約等語,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已向被告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部分,請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思,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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