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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賴淑萍
  • 法定代理人
    高佳成、李瑞碧

  • 原告
    優鐠技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4號 原 告 優鐠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佳成(原名:高鵬斐)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未於契約所定3個月內交付系爭軟體,故主 張依法解除契約等語,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 本件就原告已向被告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部分,請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思,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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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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