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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2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柯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尚志
被上訴人
愛尼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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