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紹爾群島商盛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碧華(CHANG,BI HWA)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被上訴人給付美金36,760元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1.225,折算及核定為新臺幣1,147,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