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陳瑜
- 當事人誠助興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助興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成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子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上訴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85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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