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90號
- 原告
- 台灣柒天精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愷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依陵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