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6號
- 原告
- 蘇士縯
- 原告
- 蔡宗穎
- 原告
- 三維移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偵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
- 被告
- 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源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碧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