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三維移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偵鈴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蘇士縯
- 原告
- 蔡宗穎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源祥
- 兼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祥易弘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雅芬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恩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耿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部分經濟目的同一,均是為請求被告履行股份給付義務,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該部分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上訴聲明第四項部分為金錢給付90萬元,則上訴利益合計180萬元(不併算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8,2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