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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告
宏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芃諭律師
被告
一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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