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 原告
- 宏海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克勳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芃諭律師
- 被告
- 一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