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施克勳、沈建宏
- 當事人宏海娛樂有限公司、一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3號原 告 宏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芃諭律師 被 告 一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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