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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
    施克勳、沈建宏

  • 當事人
    宏海娛樂有限公司一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3號原   告 宏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芃諭律師 被   告 一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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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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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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