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號
- 原告
- 林陳秀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淑琄律師
- 被告
- 孫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審酌被告敗訴部分極微,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八、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審酌原告敗訴部分極微,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判決之表示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