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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文毓汪曉君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號

原告
林陳秀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告
孫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審酌被告敗訴部分極微,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八、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審酌原告敗訴部分極微,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判決之表示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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