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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匡偉王唯怡陳乃翊

上訴人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依據兩造間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9萬9055元及利息,經本院第一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629萬9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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