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呂詩儀
- 原告
- 劉允元
- 原告
- 黃瑞欽
- 原告
- 商嘉昌
- 原告
- 沈錦祥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澤民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均於109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等人,有送達證書5份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