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林瑞禎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 即原告
- 林瑞麟
- 即原告
- 林瑞芬
- 即原告
- 林瑞芳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茂禎律師
- 林瑞麒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奕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 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 聲字第6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原判決漏未審酌事項,係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非屬原判決就訴訟標的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是其聲請補充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