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黃騰毅
- 原告
- 莊承恩
- 原告
- 黃柏鈞
- 原告
- 黃宜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家豪律師
- 被告
- 林沐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主文應補充判決為「暨自一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主文中,僅判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漏未判決加計之利息,即屬漏未判決,爰依法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