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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黃騰毅
原告
莊承恩
原告
黃柏鈞
原告
黃宜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告
林沐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主文應補充判決為「暨自一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主文中,僅判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漏未判決加計之利息,即屬漏未判決,爰依法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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