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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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 被上 訴 人
- 即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4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37,140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萬8,340元(計算式:31,200元+ 37,140元=68,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