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 上訴人
- 林修禾
高晨欣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11,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高晨欣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11,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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