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林瑋桓
- 當事人即、關傳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關傳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宏達 上列當事人等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請求確認股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公司股票面額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附卷可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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