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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鄭佾瑩吳若萍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王為駿、陳兆民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俊雄珏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 告 王俊雄 珏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為駿(原名:王建平) 陳兆民 楊雅堤(原名:楊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珏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 被告王俊雄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債權新臺幣1億元不存在, 惟依系爭不動產之謄本所示,抵押債權之債務人除被告王俊雄外,尚有訴外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則原告僅對被告王俊雄請求確認系爭不動產之抵押債權新臺幣1億元不存在, 依據為何?請原告就上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陳報訴外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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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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