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 原告
- 李冠慶
- 原告
- 林怡甫
- 原告
- 林國勝
- 原告
- 洪錦梅
- 原告
- 陳穎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耀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鐙之律師
- 被告
-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振義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聲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志
- 被告
-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就附件所列事項補正,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本件原告固主張土地實質所有權人為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天強公司)等語,惟依原告提出之土地預定買賣契
約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形式上仍由訴外人馮瀚鋒為
出賣人,買賣契約關係似存在於原告與馮瀚鋒間。故原告以
起訴狀向被告天強公司解除土地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天強
公司返還土地部分之買賣價金,是否合法,即有疑義,請原
告說明之。如原告仍主張以被告天強公司為房地之出賣人,
請一併就房屋及土地各已付之價金分列數額。
二、如原告欲追加馮瀚鋒為被告,請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欲對何
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
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