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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彥孝
被告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秉毅
被告
楊舒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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