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陳彥孝
- 被告
-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秉毅
- 被告
- 楊舒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