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袁廣瑩、袁廣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9號 原 告 袁廣瑩 輔 助 人 袁廣璋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黃仕仰 被 告 葉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9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