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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反訴被告
即原告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巫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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