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鉅登網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育宏
- 原告
-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怡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温思廣律師
- 被告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訴訟代理人
- 詹潤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