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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行使歸入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陳正昇

  • 當事人
    智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世彬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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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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