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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請求行使歸入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智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世彬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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