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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麗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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