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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移轉股份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徐千惠陳瑜范雅涵
  • 法定代理人
    陳乃偉、張玉樹

  • 原告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璞源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黃耀興
  • 被告
    王伯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伯文 黃詠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璞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耀興 李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計算式:1,000,000 股×10元=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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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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