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張鐘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鄭美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燦昌,嗣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變更為鄭美玲,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董事會函可憑,本院爰裁定准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