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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葉東昇

  • 原告
    安悅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仲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安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仲英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東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賴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6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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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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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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