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告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貴輝
被告
被告
章修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4,5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