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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張泰雄、郭慶寧

  • 原告
    林濱
  • 被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伸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吳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   告 林濱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克信 人 被   告 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泰雄 人 被   告 伸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慶寧 人 被   告 吳戎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處簡答表在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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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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