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 原告
- 麥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巧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翔律師
- 被告
- 美沙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沙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千琪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佳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
- 被告
- 陶杰岑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博聖律師
- 張曼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 ○0號00樓
宋立文律師
林孝璋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0年1月15 日前,具狀提出JFL公司與和法公司簽立之代理權契約(如為英文契約,則應提出中譯本)暨和法公司移轉代理權予原告後通知JFL公司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