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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原告
柯慧依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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