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柯慧依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