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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陳瑜

  • 當事人
    張夷君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9年1月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夷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石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規定表明上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萬9,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27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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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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