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夷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
石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7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項規定表明上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6萬9,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27
9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