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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佾瑩林欣苑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儀貞
被告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余淵銘
被告
謝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約定借款期間」欄關於「107年7 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7 月3 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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