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張嘉群、顏志峰
- 原告華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3號原 告 華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群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受費處之簡答表在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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