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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戴嘉慧

  • 當事人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黃丰彥王綉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原 告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仝漢霖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江孟貞律師 被 告 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 被 告 黃丰彥 輔 助 人 王綉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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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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