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 原告
-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雲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庠榛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靖璇律師
- 參加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 參加人
- 產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妙修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