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王世宏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妙紡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五郎
- 被告
- 人
- 被告
-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柒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分別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 條,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妙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妙紡公司)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邀同被告許五郎、許淑貞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限額內願負連帶全部償付之責任。嗣妙紡公司於105 年3 月9 日起向原告陸續借款9 筆,合計1,395 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詎上開借款部分已經屆期,惟妙紡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217 萬2,684 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最後付息日」止外,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1,177 萬7,31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渠等所簽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6 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妙紡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均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被告許五郎、許淑貞既為其借款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伊等確有積欠原告借款,並已將名下房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原告,該房屋價額已足夠清償欠款,因原告扣押被告資產,使被告因而無法籌措資金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3 件、保證書2 件、借據9 紙及借款延展約定書21紙等件為證,被告對上開證據亦未為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177 萬7,316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編│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款日 │ 最後付息日 │ 計算 │ 起迄日 │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6 個月部│ │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到期日 │ │ 標準 │ │定利率10% 計收 │分按約定利率20% │ │ │ │ │ │ │ │ │ │計收 │ ├─┼──────┼──────┼─────────┼───────┼───┼────────┼─────────┼────────┤ │1 │1,500,000 │1,500,000 │自105 年3 月9 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3%│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8 年9 月9 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2 │3,000,000 │3,000,000 │自105 年4 月15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3%│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7 年10月15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3 │5,000,000 │5,000,000 │自105 年7 月11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3%│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8 年1 月8 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4 │245,000 │77,409 │自105 年7 月11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4%│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8 年9 月11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5 │100,000 │75,162 │自105 年5 月4 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4%│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7 年11月4 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6 │100,000 │75,162 │自105 年6 月8 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4%│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7 年12月8 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7 │2,205,000 │696,679 │自105 年7 月11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4%│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8 年9 月11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8 │900,000 │676,452 │自105 年5 月4 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4%│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7 年11月4 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9 │900,000 │676,452 │自105 年6 月8 日起│107 年10月26日│年息4%│自107 年10月27日│自107 年11月27日起│108 年5 月27日起│ │ │ │ │至107 年12月8 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5 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合│13,950,000 │11,777,316 │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