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啓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伯熔
居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三樓
紀天昌
陳富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原判決,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720,500元,及自10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美金720,500元價額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16折算新臺幣為22,450,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