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 原告
- 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毓庭
- 被告
-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健驊
- 被告
- 禹介民
- 被告
- 侯琮壹
- 被告
- 鄧淞元
- 被告
- 釩順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可妤
- 被告
-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禹介夫
- 被告
- 蘇陳信
許育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5 月16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