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原告
蔓妮藝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嫻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沙威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